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城市第二水源巴河取水工程第二批
临时用地的批复
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城市第二水源巴河取水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号)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号)《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达州市达川区赵固镇磨滩河村*、*组、兴隆村*组集体土地***.**亩〔其中:农用地***.**亩(其中:一般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其他农用地**.**亩),建设用地*.**亩,未利用地*.**亩〕,作为城市第二水源巴河取水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弃土(渣)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须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做好耕地保护;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单位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