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海公园二期、三期平台栈道修复工程(施工)
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招标文件修改与补充
*、招标文件第*章第*节专用合同条款的**.*.*条款“(*)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修改为“①进度付款额度的支付比例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后,付至承包人当期完成合格工程量的**%(不含甲供材料费及养护费)扣除应扣款后,并经福州市财政局批准到位后支付进度款,若承包人逾期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期进度款;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提供结算资料,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市财政局批复后,经福州市财政局批准到位后款项付至审结价的**%,剩余*%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养护移交后付清余款;③工程进度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进度款前应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包人认可的正式税务发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包人认可的正式税务发票)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应合法、有效、完整、准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应付款项直至收到承包人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招标文件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款中“履约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日止。”修改为“履约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履约担保期限的,均按本条修改执行。
二、其它
*、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闽江公园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