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增加“******** 分包”条款:
“******** 分包
********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的序号由“********”现修改为“********”,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履约担保” 的序号由“********”现修改为“********”,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工期延误”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修改为:“合同结算金额的*% ”
二、其他说明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