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小时前 | 公 开 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浙****破申**号
杭州醉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本院在执行以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认为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石飞同意,将以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你公司,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你公司,你公司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