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CR****-C**地块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中原路东侧、七一路南侧、大地华府、七一嘉苑西侧、七一嘉苑北侧,地块占地面积***.*m*(合*.***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N **.******°,四至范围:北至七一路,东至七一嘉苑、大地华府,南至七一嘉苑,西至中原路。地块原土地利用情况为周口市川汇区康湾村集体耕地,原规划用途为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在七一嘉苑安置区建设过程中,由于楼栋间距及房屋采光要求,实际占用该地块为居住用地,在补充相关用地手续中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河南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正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年**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可知:
(*)地块****年之前为川汇区康湾村农田,建设有蔬菜大棚,主要种植小麦、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地块内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下水井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地块内北侧闲置房屋原为康鑫集团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该厂房建设完工后因资金问题未进行生产性活动,后出租给日化用品等快销品公司作为仓储物流仓库,后闲置,主要进行销售经营性活动;****年地块内构筑物全部拆除,农田停耕,地块闲置;****年*月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周口七一嘉苑房地产项目。至调查期间,场地已开始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地块内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或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综上,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地块周边*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后随城市化进程陆续进行道路、居民区、学校等建设,涉及企业及其他污染源主要为场地相邻的康鑫集团有限公司,场地东南***中国石化加油站,西南***m周口市鸿达石化加油站有限公司
康鑫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览线的制造,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挤出和成缆填充产生有机废气,但由于加工温度不高散发量不大,通过车间通风抽排至车间外,经**m高排气筒排放,不产生生产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由附近居民定期清掏肥田,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三废”污染物均得到合理处置且早已停产,经营期间,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也未有过相关环保投诉或举报,分析认为其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周口市鸿达石化加油站有限公司主要提供汽油、柴油加油服务,环保手续齐全,“三废”污染物均得到合理处置,企业区域不在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流向(西北至东南)上游,虽在主导风向(东北)上风向,其生产活动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可忽略不计;中国石化加油站主要提供汽油、柴油加油服务,早已与****年停止经营,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也未有过相关环保投诉或举报,企业区域不在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流向(西北至东南)上游,虽在主导风向(东北)上风向,其生产活动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可忽略不计。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结论与建议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活动的结论是严格基于地块在调查期间的现场环境状况和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地块及周边历史信息而做出的专业判断,如地块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出现任何重大变动(自然、人为破坏,如不明渣土、垃圾倾倒等)造成疑似污染等情况,业主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