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琅琊区永阳路人才公寓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公告 安徽省 | 滁州市 | 琅琊区工程建设
发布时间:2023-12-06
项目编号:czlygc202311-004
投标截止时间:2023-12-22
开标时间:2023-12-22
联系方式
0550********
联系人:李*
招标人
0550********
联系人:田*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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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于琅琊区永阳路人才公寓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

项目编号:czlygc******-***

各潜在投标人:

窗体顶端

现对“琅琊区永阳路人才公寓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本项目采用“异常低价评审”,细则如下:

异常低价评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等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视为异常低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确定异常低价评审的范围

在商务标评标基准价计算之前,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异常低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关于切实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异常低价评审的通知》(滁公管综〔****〕**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的意见》(滁公管〔****〕**号)和招标文件关于异常低价评审的相关规定,对评标系统标红的投标人报价必须履行异常低价评审程序,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评审意见及相关依据。

投标人异常低价投标证明材料的内容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a. 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d.亏本让利;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

特别说明:投标人提供的合作协议、劳务分包合同、机械分包协议、材料前期低价购置闲置、自有劳务、战略合作等涉及本项目相关的材料、人员、机械、劳务、措施、方案等相关承诺或证明均不得作为下浮依据

注:采用两阶段评审的,仅对入围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年**月**日**时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解密时间调整为****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琅琊高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甜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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