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责任告知书
广州至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锐安:
****年**月**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州至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粤**破申***号,并于****年**月**日作出(****)粤**破申***-*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阳光清算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为至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已发函通知贵方按照《接管告知书》的要求移交至臻公司的财产、印章、账册及重要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如贵方怠于履行义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或者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贵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广州至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