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佛山市宸旭家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佛禅劳人仲案字〔****〕****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委依法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佛山市宸旭家具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菊提成****元、****年*月*日至****年*月**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庄仲裁庭(南庄镇南庄大道西*号)
联系人:蒙小姐;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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