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周良街道田邢庄村约5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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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5
项目名称:宝坻区周良街道田邢庄村约5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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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项目发布区域
发布区域 田邢庄村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田邢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集体
联系地址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出租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项目名称 宝坻区周良街道田邢庄村约*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挂牌价格 ****.**元/亩/年 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竞价事项 *、竞价者须在竞价之日前(按农交所网上发布时间为准),交竞价押金***元和其他费用***元及平台收取的报名费***元到农交所指定账户,其他费用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文书费)无论竞价成功与否不再退还。 *、坑塘发包底价为每年每亩****元,每次加价每亩**元,价高者竞价成功。如只有一人参与竞价,可按原定底价为竞价成功。 *、竞价成功后不得反悔,若反悔,竞价押金不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另行发包。 *、竞价成功者竞价押金***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承包期间若无违约行为,保证金于承包期满后退还。 *、一切产生的交易平台收取的费用,由竞价成功者担负。 竞价成功后要求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享有坑塘承包经营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承包方生产设施。承包方负责对现有硬化的公路及节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及维护,如发生人为损坏由承包方自行修复,否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视损坏程度将从保证金中扣除。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和继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但不得改变坑塘的所有权性质和用途,并负有依法利用、保护坑塘的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坑塘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承包方或者受让方要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协助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提供协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坑塘或者流转坑塘承包经营权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坑塘。 *、承包期内,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街道办及上级部门,需要进行架设电线或绿化等工程,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允许。 *、承包方因生产需求,需要建附着物,必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建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承包方只许在承包坑塘范围内进行淡水养殖,如需安装增氧机等噪音较大的设备,需按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安装噪音较小的设备。 *、因坑塘北埝有用电线路,为避免产生安全事故,承包方不得在坑塘北埝设置钓台。 *、承包方不准燎荒,如果燎荒,每发现一次从保证金中扣除***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应按时无条件交出坑塘并清除自己所属的地上附着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如承包方未交出坑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处置坑塘及地上附着物。 **、坑塘用电电源由田邢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线路和用电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区、街道征用土地,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若征用承包方全部坑塘,合同自动终止;若征用承包方部分坑塘,未征用的坑塘继续适用合同条款,承包面积重新核算。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让出征用坑塘,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年承包费的*‰承担违约金。所征用的坑塘赔偿费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水面损失按街道统一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归承包方所有。如果虽已征地,但未占用坑塘,可顺延至承包期满,但承包方不享受坑塘补偿。
受让方条件 面向社会
转出用途 淡水养殖。
是否缴纳保证金
缴纳形式 电汇 交易保证金(元)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土地性质 家庭承包地
交易方式 阶梯竞价
阶梯价 **
挂牌期 *
价款划入账号 ************************
账户名称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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