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建发〔****〕***号
各区(含高新区,下同)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开透明,我局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拟定了《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版)》(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依照《标准》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等级划分,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提供依据。在实际使用中,双方根据小区规模、绿化率、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二、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应当依据本《标准》提供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进行评定。若评定结果未能达到服务标准对应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整改,若期限内仍未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评定结果降低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其他类型项目的,可参照本《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如不参照本《标准》的,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不按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需调整服务标准及相应价格的,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征求业主意见后调整执行。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自住建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版)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