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县****年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第三批)防沙治沙项目答疑***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该项目招标进行招标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本次稻城县****年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第三批)防沙治沙项目是以草原防沙治沙为目的的生态修复项目,并不属于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范畴内的任何一项。招标文件中“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上资质”与本项目招标要求不具有关联性。该特定资格条件的设定,明显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属于防沙治沙项目,根据实施方案及清单编制,项目建设属于水利水电工程中的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等,设立“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符合资质设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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