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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海德堡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债权认定公示(三)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苏****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家港市海德堡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海德堡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苏****破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下称“管理人”)担任管理人,负责人孟祥虎。
至****年*月*日,另有*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总金额为******.**元。经管理人核查,认定债权总额******.**元,其中税务债权******.**元,税收普通债权*****.**元,社保债权*****.**元,社保普通债权*****.*元。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金额 (元) |
债权性质 |
认定金额 (元) |
核减金额 (元) |
* |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 |
******.** |
税收债权 |
******.** |
* |
税收普通债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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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债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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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普通债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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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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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或者仲裁协议的,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若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则视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报裁定予以确认。
本次公示截止到****年*月**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苏州高新区塔园路***号 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 孟祥虎***********
张家港市海德堡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