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川****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钟红霞对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岭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川****破*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西岭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管理人通过阿里破产管理平台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了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人,代表债权额***,***,***.**元,实际到会*人,到会有表决权债权人合计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参会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议案《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意:*人,不同意:*人,未投票:*人,同意该项表决事项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
表决结果:不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西岭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不同意管理人按照《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西岭公司破产财产。
以上为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表决情况,对于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