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年度充电设备(第一批)采购项目一标段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年**月**日**:**)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潜在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第二章中*.*.*条“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等的原件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项目无中标通知书,可否用中标公告代替证明?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招标项目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条 “充电机应外形美观,采用白色油漆,并融入长交集团企业文化标志,外形设计方案须经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审定”。审定时间是投标前还是中标后?
回复:审定时间为中标后。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标准*.所投产品的核心充电模块完全自主开发,并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报告封面须提供带有 CMA、CNAS 标识)测试或认证,具备检验合格的报告(出具时间为 **** 年 * 月以后),计 ** 分。在本条作为核心技术指标存在偏向,在充电桩厂家中模块自主研发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被市场认可度高的模块厂家如:华为、英飞源、优优绿能、应该给予市场机会,建议招标人给予“采用这些被市场高度认可的模块品牌的投标人”给予同样的技术分值。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不变。
招标人: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