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出租方不接收承租方于租期内在土地上构建的一切建筑物、设备、财产、设施,承租方的一切费用开支和其他事宜均与出租方无关。 *、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交纳竞价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约或拒付租金,承租方须自成交之日起**日内完成签约,否则视为承租方自行放弃其承租权,竞价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另行组织挂牌。 *、承租方在租期内,如构建建筑物,需征得出租方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如有未批先建,此类行为后果承租方自负。 *、特别提示:标的附近有侧柏一棵,为天津市一级古树名木,承租方应谨慎经营,爱护古树。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古树受损的,承租方应赔偿相关损失。 *、在租期内,承租方自身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任何损失亦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承租原小学校后需留一块自南门向北长**米,宽*米的土地作为道路,用于双方通行,不得另做它用,不得影响出租方使用。 *、在租期内,如遇国家征地、占地导致合同终止的,由出租方退还剩余年限租金;导致合同部分终止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另行协商解决。征地费或占地费归出租方所有。属于承租方的地上物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属于出租方的地上物补偿归出租方所有。 *、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认可的范围内管理和运营标的,只能用于仓储,不得养殖,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房屋的日常维护修缮由承租方负责。 *、承租方在租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标的,承租方所交纳的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①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出租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②承租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在租期内出租方不保水源和电源,按现有水、电、路设施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水、电使用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在租期内,承租方使用水、电等设施时,如有损坏或丢失,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履行时,承租方应将房屋及场地恢复原貌。承租方应将新增的设施设备收回并搬出场地,限期未清理的设施设备视同承租方放弃所有权,由出租方自行处置,如处置过程中产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经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龙虎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租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龙虎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租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租期内,如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龙虎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 **、承租方需服从上级机关环保、卫生、土地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规定,若有违反,治理、整改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平台进行交易需要缴纳的服务费由成交人进行缴纳。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龙虎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租方共同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