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723破24号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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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公告

召开时间:****-**-** **:**

****** 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创业薄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浙江创业薄板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两家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对两家公司单独破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为由,申请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浙江创业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钢带公司等两家公司)实施合并破产清算。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召开听证会。****年*月*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创业钢带公司等两家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创业钢带公司等两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商务六路滨润大厦悦开工中心**-**层;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王律师***********、赵律师***********,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星期三)上午*时**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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