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买卖合同(货物类、服务类)
甲方: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菏泽宝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条 采购项目、数量、单价及金额
序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备注 |
* |
生物有机肥 |
吨 |
*** |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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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大写:贰佰贰拾肆万柒仟叁佰元整 |
小写:*******.**元 |
第二条质量标准:产品有效活菌数≥**.*亿/克,有机质≥**.*%,每袋**公斤,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合同价的*%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保质期**个月。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不回收。
第五条采购项目的附(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提供采购项目的方式、地点、时间:合同签订后**日内按甲方通知发货到甲方所在地驿城区境内,乙方负责货物发放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地和费用负担:按甲方要求汽运到驿城区境内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甲方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采购项目的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供货完毕后,乙方提供抽检货物的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签订合同后付合同价的**%,供货完毕后且验收合同后付合同价的**%,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在乙方违约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面终止合同,并保留向对方追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无
第十九条 签订地点:驻马店驿城区农业农村局
甲方: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菏泽宝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莱河镇***国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户名: 户名:菏泽宝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单县支行郭村办事处
账号: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