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招商标的,就招商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招商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点位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合作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招商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招商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合作经营分成款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招商范围内,招商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合作方在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招商点位必须由合作方自主经营,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与他人合作经营。如有发生则招商方有权终止合作。
*.合同期内,合作方负责点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点位发生的通讯(网络)、物业管理(****元/年/个,共计****元/年)、停车等相关费用。
*.合作方需结合招商方统一商业规划要求,对点位自行装饰,点位的设置不得破坏园区绿化或基础设施。
*.合同期内,合作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底价及分成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点位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底价及分成款按照实际合作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合作方将点位在** 日内交还招商方,并结清物业管理等费用,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经招商方验收合格后,退还合作方交易保证金。
*.合作方应在《招商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合作经营合同》。
**.特别说明:
合作方需自行评估参与本次招商的预期风险及收益,参与合肥文旅博览集团野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视作认可合肥文旅博览集团野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招商相关要求及规定,本招商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合肥文旅博览集团野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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