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时间 |
* |
盐环表复〔****〕*号 |
关于《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重新报批)》的批复 |
****年*月**日 |
附件:****年*月**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pdf
二、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天届满
三、联系单位: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四、联系电话:****-******** 传真:****-********
五、电子信箱:*******@***.com
六、行政复议与行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审批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