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根据《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龙府〔****〕**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温馨提醒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四至范围为:东至河梅高速公路龙川东出口;西至幸福大道、人民医院新址;南至下泡水供销加油站门口(包括看守所、供销车队、迎宾大道龙舟训练基地至东江二桥段),兴莱鞋厂南边红绿灯路口;北至老城区县殡仪馆门口、苏区大道广梅汕铁路跨线桥。
二、举办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报县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责任单位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举报电话:***)
龙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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