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林亭口镇高康马村11号废坑约10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其它公告
天津市 | 宝坻区 发布时间:2023-05-29
项目名称:宝坻区林亭口镇高康马村11号废坑约10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项目发布区域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高康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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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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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林亭口镇高康马村**号废坑约**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
挂牌价格 |
***.**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经研究决定,将本村废坑公开对外流转,明细如下: 一.受让废坑情况 **号废坑,康庄子*街北排西坑,面积约**亩。 四至:东至村西进村路,南至村内房屋,西至黄庄洼农场,北至村内荒地, 二、竞价人资格 本次发包面向本村村民公开网络电子竞价,竞价人在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报名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元,方取得竞价资格。 三、受让期限 受让期限:按*年计算,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竞价办法 底价为***元/亩/年,即按照***元/亩/年的底价往上报价,采取网络电子竞价方式,递增额必须是**元的整数倍,报价最高者为受让人,凡受让人反悔的竞价保证金不退,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五、竞价时间、地点 时间:以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为准。 地点: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及其指定网站。 六、受让后要求 *.竞价成功后,竞价保证金转为承包费,多退少补。 *.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交清全部承包费。 *.承包期内,水、电、房屋等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阻拦本村村民用水及排涝等其他用途,并且不得阻拦本村村民护庄护坡。 *.承包期内,排涝和净坑期间可向临近坑塘排水,其他时间排水由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村民之间自行解决,与村委会无关。 *.承包方增设增氧设备需与废坑周边村民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架设增氧设备,如未达成一致,则不可架设增氧设备,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关。 *.承包期间,禁止承包方卖土方、扩大鱼池水面。 *.承包期间,如遇土地征用,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退还剩余年限相应亩数承包费,承包合同终止。鱼池养殖品损失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征地费、土地补偿款等其他补偿款项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人员伤亡等,造成承包方的人、物损失,由承包方自负,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关。 *.承包期满,承包方必须净坑,承包方建筑及安装的各种设施自行拆除,如果承包期满之日仍未净坑,坑内养殖物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处置,如果地上建筑设施未进行拆除,各种建筑及安装的设施无偿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承包方若转包,需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并将转包合同(协议)原件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份,否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承包,剩余承包费不退。 **.如承包方中途违约,合同终止,剩余承包费不退,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同时承包方还要承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 **.承包期间,承包人需无条件允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坑塘周边道路进行护坡、环境治理。 **.废坑承包者如果受到他人干扰影响其正常养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承包者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承包期间,如遇国家、集体政策调整用地等,需占用承包者所承包的鱼池,承包者必须无条件服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退还承包者剩余期限的承包费,国家给予的征用费归村集体所有,如有鱼池养殖品补偿费归承包者。 **.承包期间,如遇镇及以上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调整用地等,需承包者回填所承包的鱼池,承包者必须无条件服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退还承包者剩余期限的承包费,国家给予的征用费归村集体所有,如有鱼池养殖品补偿费归承包者,如没有鱼池养殖品补偿费,则由承包者自行承担,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关。 **.村民如参加竞价和签订承包合同,即视为完全接受此约定条件,对于因此可能造成的损失风险完全自担。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本村村民并提供身份认证承诺书 |
转出用途 |
渔业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缴纳形式 |
现金汇缴 |
交易保证金(元)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信息发布终结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阶梯价 |
** |
挂牌期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