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时间:****-**-** **:**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告
(****)豫****破*-*号
洛阳市达普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洛阳市达普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裁定将该案移交本院进行审理。****年*月**日,经公开选聘程序,本院作出(****)豫****破*-*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市达普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蒋欢欢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洛阳市达普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时前向洛阳市达普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国宝大厦****室;联系人及电话:刘宁远***********)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市达普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洛阳市达普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下午**:**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