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宁强环罚〔2025〕2号

采购公告 陕西省 | 汉中市
发布时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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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F环罚〔*****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水观音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姚宏超

地址/住址:宁强县广坪镇水观音村

****年**月**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采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采石厂建筑用石灰岩矿石开采加工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年**月**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采石厂建筑用石灰岩矿石开采加工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开工建设;

*.****年**月**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姚宏超),证明你采石厂建筑用石灰岩矿石开采加工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开工建设;

*.****年**月**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采石厂新建一条移动式石料破碎生产线;

*.《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证明你采石厂名称为宁强县水观音采石厂及法定代表人为姚宏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姚宏超身份信息。

你采石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F环罚*****告知你采石厂陈述申辩权利,*******日送达你采石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适用情形(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我局对你采石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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