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冀****破*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廊坊市庞大冀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廊坊市庞大冀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附《廊坊市庞大冀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