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创新丝路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创新丝路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丝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创新丝路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创新丝路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你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至管理人执行职务终止之日止,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接受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称清单及相关证据;
(四)配合管理人工作;
(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承担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特此通知。
青岛创新丝路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