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赢海大厦商业综合体配套停车场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绿地赢海大厦商业综合体配套停车场租赁 |
|||||||||
项目编号 |
****HABWZ***** |
|||||||||
委托方 |
合肥市包河区海顿公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同安街道枫荷社区居民委员会 电话:****-********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绿地赢海大厦商业综合体配套停车场 |
第一层 |
约*** |
* |
** |
*.* |
|||||
*.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望江东路交口东北角。 *.标的场地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标的场地可停车位约**个,实际情况以现场踏勘为准。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如由上述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
*.租赁场地用途为:停车场。 *.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三年租期内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场地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在合同终止后**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绿地赢海大厦商业综合体配套停车场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成交后需对停车场进行改造以满足如下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停车场的进出入口须保证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行。 (*)停车场系统须安装监控系统并做到无死角覆盖,监控系统要求具备全天候图像对比和实时录像功能,录像存储时间不得少于**日。 (*)停车场系统具有车牌识别兼容性,具有脱机使用性(短时间脱离停车场系统主机)。 (*)停车场内满位时自动不予再放车入场,并作相关提示。 (*)停车场系统设备要具备可靠的安全性。如:防雷击设计、突然断电设计、雨雪防护设计等。 (*)特殊车辆管理:对于某些无车牌或车牌受损等原因导致无法识别车牌号的车辆,通过车型、颜色识别后将照片归入待选名单,出场时系统能对比照片进行收费。 (*)安全设置:具备图象对比识别功能,即车辆、人员、卡信息须出入相配,否则报警显示。 | ||||||||||
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意向承租人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填写投标信息”,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项目咨询请拨打项目负责人电话)。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注意事项: *.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保证金账号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缴纳成功,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其报价无效。 |
|||||||||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材料及报价单 |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报价单(按规定格式提交,详见附件*); *.承诺函(按规定格式提交,详见附件*)。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附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附件。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竞价文件组成 (*)报价单 有关格式资料详见附件 (*)承诺函 有关格式资料详见附件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年*月**日**:** *.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意向承租人须知 *.*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解密结束。 *.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解密时间及地点 |
解密开始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解密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解密地点: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号楼三楼*号开标室。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需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详见附件*),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 *.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竞价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竞价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各方免责。 *.唱标信息内容与报价单中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中内容为准。 |
|||||||||
五、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报价文件上传成功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楼***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委托方联系人、项目现场情况咨询)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转*-*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楼)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
报价单
项目名称 |
绿地赢海大厦商业综合体配套停车场租赁 |
项目编号 |
****HABWZ***** |
意向承租人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元/年 (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元/年)
|
意向承租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注:
*、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建议报价精确到元。
*、报价单中最终报价为首年租金,租期内的租金递增情况按公告要求执行。
*、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附件*:
承诺函
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绿地赢海大厦商业综合体配套停车场租赁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我方承诺,按照租赁公告中的约定对停车场进行改造以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在合同期满或因我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我方投入的设备和设施归委托方所有。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附件*:
绿地赢海大厦商业综合体配套停车场租赁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方将位于绿地赢海大厦商业综合体配套停车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据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停车场运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停车场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
(*)位置:绿地赢海大厦商业综合体配套(具体面积、数量以现场勘查为准)
现状交付标准:规划车位**个,实际可停车请现场核实。
(*)临时车辆:收费标准和地下车库保持同步。
二、租赁内容及合作期限
租赁内容:乙方租赁甲方上述停车场并进行停车经营管理工作,不得经营其他业务。租赁期限内,乙方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政府法规对停车场实施自主管理,取得停车费收入,自行向国家缴纳营业税款等全部税费,并按双方约定的金额向甲方缴纳停车场租金。
合作期限:共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停车场租赁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停车场租赁项目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为人民币元;租金为人民币元/年(含税),甲方收到款项后需开具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个自然月份为一个交费结算期,先支付后使用。合同签定后**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租金元;若乙方提前具备收费条件,则按天数给甲方补足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乙方需用电费结算方式依照以下条款执行:
水电费按国家政府规定价格,按照实际用量结算,乙方于每月** 日前向物业交纳。
*、乙方自行承担停车场的经营风险,其无权以停车数量不足导致亏损为由要求甲方退回全部或部分租金,更无权要求延期支付租金。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办理停车场证件时期提供已有的资料。
*.*甲方根据授权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固定泊车位。
*.*对于甲方认为待客服务有问题或者遭到客人投诉的乙方停车管理人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调换。
*.*甲方负责指导、监督停车场的清洁工作。
*.*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合同或终止经营,甲方将对乙方所缴纳的租金未到期部分,作为对于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主张赔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有关本合同停车场经营的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组织进行收费备案。完成收费备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客户停车采取主管部分批注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停车场所有设施产权规乙方所有。
*.*进场车辆的看护、保管、防盗、车场的治安及其他相关安全管理由乙方全权负责,并由乙方负责办理该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险,负责对停车场内发生的保险范围内的车辆刮蹭等问题的处理解决。
*.*乙方应遵守甲方物业管理有关停车场管理的要求。
*.*乙方负责停车场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乙方不履行维修保养等义务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负责停车场管理所需设备、用品添置及消防器材配置的费用。
*.*乙方按期、足额向甲方缴纳租金。
*.*乙方应正确使用停车收费系统,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设备系统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乙方接受甲方合理的管理意见和建议,调整管理流程和制度。
*.*乙方负责协调各主管部门关系及办理相关证照,自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负责对停车场内长期停放车辆、非法运营车辆、非法兜售小商品、散发小广告、乞讨要饭以及其他扰乱停车场秩序的人员进行清理,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
*.**后期停车场地面损坏,乙方负有维修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租赁期间与客户、第三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有义务全权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乙方负责依法缴纳停车场经营及收费的有关税费等费用。在停车场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经营风险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签约权。
*.**合同到期后,双方如不再续约,乙方应及时撤场,并保证停车场设施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道闸设备、指示标牌以及地面)完好无损。若乙方退场时上述设施设备已损坏,乙方未及时维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间,乙方工作人员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或发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乙方人员侵权或违约被索赔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无偿对停车场进行改造以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在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乙方投入的设备和设施归甲方所有。
*.**乙方需要独立完成停车场收费的备案,在甲方及其关联方完全配合的情况下若乙方无法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备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罚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指派一名现场主管负责与甲方联系,处理停车场的日常事务。
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导致本合同解除时,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
六、如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缴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照应付款万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至按时缴纳时至,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乙方违约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导致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被划扣时,乙方应在划扣后*日内补足至初始金额。若超过*个月未缴纳租金,乙方需要按照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的租金总金额的**%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价格收费,如需价格调整,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并征得甲方同意。若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未明确之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效力与本合同一致,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补充协议是对合同执行的进一步明确,不得背离招标要求和范围。
九、争议的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
十、本协议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附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