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康峰中药材有限公司:
****年*月*日,蒋明坤(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亳州市康峰中药材有限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不知情、无法联系、拒不配合,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蒋明坤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终结报告、现场核查图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撤销****年*月**日,亳州市康峰中药材有限公司蒋明坤作为监事的登记。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