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豫 **** 破 *-* 号
:
本院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 ** 破申 *** 号之
一移送裁定受理洛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年 * 月 ** 日指定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为洛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
管理人。你单位应在 **** 年 * 月 ** 日前,向洛宁云鹤食品有限
公司管理人(联系人:李捷,地址: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与九都
西路交叉口西元国际 ** 号楼 ***;电话:***********)申报债
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
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
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
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你方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参加债权人
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还需提交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需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执业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