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关于云南林鑫矿业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执行和解的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与下表所列云南林鑫矿业有限公司债权项下的抵押人进行执行和解,特发布此公告。债权金额的计算截至日为****年*月**日,债权清单如下: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余额 |
利息 |
代垫费用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当前资产状况 |
* |
云南林鑫矿业有限公司 |
云南昆明 |
人民币 |
***,***.** |
*,***,***.** |
***,***.**(与该借款人名下另一笔贷款合计) |
执行 |
抵押:宣威市环东路一幢综合楼,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保证:吴明磊。 |
存续 |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处置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www.coamc.com.cn 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标的资产的意向投资者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包括台港澳籍、外国(地区)籍自然人】。
投资人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上述标的清单中债权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联系人:段女士、彭先生、曾先生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duanqinyan@coamc.com.cn;pengshuyao@coamc.com.cn;zengjingran@coamc.com.cn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红塔东路***号海埂悦府**栋商业楼
邮编:******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电话:****-********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电话:****-********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年*月**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