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送达任务质量检查
*. 建立送达任务检查标准:要求在第一次送达之前对被送达人送达地址、《送达地址确认书》、文书是否缺漏等方面进行核对,检查来自人民法院的(电子、电话、邮寄、公告)送达任务。
*. 建立送达沟通机制:要求每次送达前,通过电话联系对方,将被送达人的证件号、手机号、邮寄送达地址等再确认一遍,一方面可以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及时更新最新的送达联系方式。
*. 电话送达地址确定书
建立电话送达地址确认规范:规范的电话地址确认脚本和流程,确认完毕后系统将自动记录电话录音,包括接听号码、通话时间、通话内容等。
*. 电话提醒签收
电话提醒规则:当电子送达发出后,将通过电话方式提醒对方待签收内容、签收截止时间、签收方式等。
电话提醒留痕:将沟通过程(电话是否接通、沟通内容)进行客观记录的同时,电话沟通录音也将留存。
*. 短信送达及存证
电话送达存证:在通话中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基本案情后,在电话中履行了通知职责,送达即告完成;有效堵住了个别当事人恶意躲避送达的后路;实现送达人与当事人通话自动录音,系统会对通话内容自动录音并予以保存。
*. 协助当事人文书签收
送达签收查询:提供给被送达人答疑渠道,当被送达人在签收时遇到问题时,由专员负责查询、解答,及时解决签收中的问题,促进成功签收。
*. 形成送达报告
送达过程报告:对每次送达任务经历的所有送达方式、方式转换过程、送达操作人员、操作时间、送达结果、签收情况等信息进行详细报告。
二、 项目组织要求
为顺利完成项目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和部署实施等工作,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承建方必须组织稳定的、经验丰富的项目团队来完成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工作。要求供应商要制订本项目的质量管理措施,提供项目实施的人力安排和组织保证。
*. 项目组成员必须包括项目经理、送达组长、服务人员等。驻现场服务人员服从院方管理。项目经理如不驻点,需一季度至少巡检一次;
*.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丰富的 IT 项目管理经验。如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能胜任相应工作,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且资质不得低于原要求;
*.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按照本项目要求,统筹项目实施,协调系统开发、测试、部署及实施等方面工作。本项目服务人员需具备专业技能培训经历;需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服务态度端正、作风优良,熟悉法院中需要服务岗位的业务流程,熟练掌握电脑等办公设备,服从法院的规章制度;
*. 保密要求:提供现场服务人员真实的个人材料,提交院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服务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法院的保密规定,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将各种有信息的介质带出法院,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法院信息系统查看、复制、增加、删改信息和数据。
三、安全保密要求
*. 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和院方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
*. 随案电子卷宗服务工作必须在院方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卷宗,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或依据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如需更换、增加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院方提供拟加入人员的资料,取得同意后方可更换或者增加人手。对离开本项目实施岗位的人员,供应商需在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在院方保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表格中标注离岗日期;
*. 除钥匙及眼镜等外,服务人员未经院方同意,不得将手袋、提包、钱包、磁盘(含U盘、软盘、硬盘等)、刻录光盘、手机、MP*、MP*、报刊、纸张及其他随身物品带入数字化处理工作室,也不得将工作室的物品擅自带出工作室外;
*. 未经院方批准,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档案图像和档案目录数据;
*. 服务人员剔除同一案卷内的重复文件必须经院方有关人员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 数字化处理工作室内的废纸必须集中放置,服务人员每星期清理废纸不能超过一次,清理时要有专人对纸张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
*. 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 服务要求
*.应严格按照院方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登记;
*.提供服务过程中若有违反院方规定或工作质量出现问题的, 院方有权提出更换人员并收回相关出入场所证件;
*.提供每天**小时的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为院方提供电话、传真、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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