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庆元县镜山里商住小区*幢**室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予以公示:
庆元县镜山里商住小区*幢**室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房屋西北侧及东南侧进行违法扩建,新增面积*.**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第三方鉴定单位对该户进行民用建筑检测鉴定,鉴定结论为:“庆元县濛洲街道洋墩**号镜山里商住小区*幢**室改造区域与原主体结构已构成整体,拆除改造区域将影响原主体构件安全性,宜保持现状。改造区域可以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且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使用。”
如对以上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庆元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工业路**号
监督电话:****-*******
附件:民用建筑检测鉴定结论及资质证书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附件:民用建筑检测鉴定结论及资质证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