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公告
(****)浙**** 破*号之一
****年**月** 日,本院根据温州市金橡橡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永嘉县红珊瑚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永嘉县红珊瑚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现永嘉县红珊瑚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永嘉县红珊瑚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永嘉县红珊瑚鞋材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永嘉县红珊瑚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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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