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村庄内部“修补测”项目
预审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 | 包头市 | 东河区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8-08-15
项目编号:包采公〔2018〕7819号
标书获取截止时间:2018-08-23
投标截止时间:2018-08-23
开标时间:2018-09-07
项目名称:包头市东河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村庄内部&ldquo
包头市东河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村庄内部“修补测”项目包头市政府采购公告 |
项目名称: |
包头市东河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村庄内部“修补测”项目 |
项目编号: |
包采公〔****〕****号 |
采购目录: |
服务类\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勘探服务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方式: |
纸质评标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供应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自治区外甲级资质投标单位需在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详见:《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备公告》;资质专业范围应包含: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且投标人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专业类别应包括测绘、地理信息和土地管理;应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互联网、现代测绘设备等信息化高端技术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要求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拟驻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测绘测量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行政处罚、未被列入黑名单。 *、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办事平台”供应商注册成功,为“有效”状态;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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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
****年**月**日 **:** |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
****年**月**日 **:** |
工作时间 |
上午*:**~**:** 下午**:**~**:** |
获取文件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室 |
采购文件售价(元): |
***.** |
答疑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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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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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年**月**日 **:** |
文件递交地址: |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三楼开标室(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青年农场南一公里市检察院北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东侧) |
开标时间: |
****年**月**日 **:** |
开标地址: |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三楼开标室(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青年农场南一公里市检察院北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东侧) |
采购人名称: |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东河分局 |
采购人地址: |
包头市东河区 |
采购人联系人: |
王凌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 |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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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
************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 |
行政主管部门: |
包头市政府采购办 |
项目负责人: |
高鸣帅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
采购文件: |
土地调查公告.doc |
项目预算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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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为:
采购条目流水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采购明细清单 |
******* |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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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东河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村庄内部“修补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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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东河分局、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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