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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报告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全体债权人:
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年**月**日以网络直播线上会议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管理人现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依法报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年**月*日,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发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通知全体债权人将于****年**月**日以网络直播线上会议方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表决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或线下邮寄纸质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截止****年**月**日**时仍未寄出的表决票,视为弃权,同时参与线上线下表决如表决意见不一致,视为弃权。
二、会议出席情况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
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管理人共向***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发出了《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经统计,顺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实到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共***家。
三、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债权人会议应参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家,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实到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共***家,代表的债权额为*********.**元。针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有**家债权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有**家不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有*家至表决截止时间未投票表决。
四、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下决议:
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表决通过。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全程监督,上述债权人会议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如认为上述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特此报告。
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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