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招标公告 安徽省 | 芜湖市
发布时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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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弋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芜弋征预告〔****〕*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三山街道上游社区集体土地*.****公顷;龙湖街道西湖社区集体土地*.****公顷,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三山经开区三山街道上游社区船形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龙湖街道西湖社区黄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拟用于三山经开区天坛医院周边水系连通及官河清淤疏浚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关于同意三山经开区天坛医院周边水系连通及官河清淤疏浚工程立项的批复》(三经发备〔****〕***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明细

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组

地块

面积

农用地

耕地

永久基本

农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三山街道

上游社区

船形地组

地块一

*.****

*.****

*

*

*

*

三山街道

上游社区

船形地组

地块二

*.****

*.****

*

*

*

*

三山街道

上游社区

船形地组

地块三

*.****

*.****

*

*

*

*

三山街道

上游社区

船形地组

地块四

*.****

*.****

*

*

*

*

三山街道

上游社区

船形地组

地块五

*.****

*.****

*

*

*

*

三山街道

上游社区

船形地组

地块六

*.****

*.****

*

*

*

*

三山街道

上游社区

船形地组

地块七

*.****

*.****

*

*

*

*

龙湖街道

西湖社区

黄村组

地块七

*.****

*.****

*

*

*

*

龙湖街道

西湖社区

黄村组

地块八

*.****

*.****

*.****

*

*

*

龙湖街道

西湖社区

黄村组

地块九

*.****

*.****

*.****

*

*

*

龙湖街道

西湖社区

黄村组

地块十

*.****

*.****

*

*

*

*

龙湖街道

西湖社区

黄村组

地块十一

*.****

*.****

*

*

*

*

龙湖街道

西湖社区

黄村组

地块十二

*.****

*.****

*

*

*

*

合计

*.****

*.****

*.****

*

*

*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不涉及人员安置及房屋征收。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号)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 号)、《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三经开管〔****〕**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自**** 年* 月* 日起,三山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亩)、年满** 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各镇街应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对象每人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总标准”)为三山经开区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 元/人·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 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需足额缴费并凭缴费凭证按年申请缴费补贴,标准为**** 元/人·年,最长不超过** 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或依法继承。

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三山街道、上游社区、船形地村民小组、龙湖街道、西湖社区、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弋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分别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山经济开发区三山街道】(联系人:谢启兵;电话:***********)、【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联系人:叶海根;电话:***********)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三山经济开发区三山街道】(联系人:谢启兵;电话:***********)、【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联系人:叶海根;电话:***********)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将于****年*月**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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