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福州市长乐区领航土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福建和蓝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州滨海新城****年第**号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福州滨海新城****年第**号地块位于福州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漳湖路北侧。本地块面积约为*****m*,东至耕地及道路,南至漳湖路,西至耕地,北至林地。本地块为农用地,根据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福州滨海新城****年第**号地块土地出让规划条件》(长自然地(****)**号)可知,本地块后续规划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A*)。
二、调查内容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严格执行我国现有的污染地块管理法律法规,运用地块环境调查与修复的技术规范,特别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等,以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与土壤污染评估标准为依据,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手段,对地块内及周边污染地块的历史利用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了解并判断地块是否受到污染。
三、调查结果
根据本次调查,认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