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金交中心”)受郑州市二七区政通新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对郑州市二七区政通新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市二七区新地丰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信息预披露:
一、转让标的简况 | ||||
标的名称 |
郑州市二七区政通新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市二七区新地丰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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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郑州市二七区新地丰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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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LJHJJ*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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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榕江路、嵩山南路东南角综合楼**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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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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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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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亚杰 |
成立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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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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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人 |
经营规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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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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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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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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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人民币万元) |
****年审计报告数据 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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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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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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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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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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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财数据(基准日****年*月**日)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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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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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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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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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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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政通新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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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情况及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郑州市二七区政通新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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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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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航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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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全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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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法定代表人 |
吴征 |
成立时间 |
****-**-** |
|
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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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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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尚未取得批准单位决议文件,转让方拟在正式披露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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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名称 | ||||
内部决策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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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执行董事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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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 |
关于郑州市二七区政通新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市二七区新地丰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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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 |
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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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须披露的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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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期 | ||||
预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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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林先生,****-******** |
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转让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中原金交中心按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发布信息公告;
*.转让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原金交中心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公告期间,转让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中原金交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自加盖转让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中原金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中原金交中心、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