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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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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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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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飞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年产****套LED发光字、标识标牌建设项目 |
榕侯环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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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职业中专学校闽侯县第五中学校园建设项目 |
榕侯环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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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出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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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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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展(福建)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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