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数字化基础设施及核心业务系统建设项目机房建设工程货物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DFAAZ*****
原公告日期:****-**-**
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数字化基础设施及核心业务系统建设项目机房建设工程货物采购安装 澄清公告
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数字化基础设施及核心业务系统建设项目机房建设工程货物采购安装 ( 项目编号: ****DFAAZ*****/GN****-**-**** ) 澄清公告如下: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问 *.评分规则中的业绩部分将资格要求的业绩剔除了,且所有业绩均要求不低于***万元,设置门槛过高,使具备实力的投标人无法公平参与竞标。
回复: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万元,投标人应具备完成承担本项目所需的经验、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业绩门槛和业绩评分项,与本项目控制价相匹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现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且经市场调研能够形成有效竞争。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业绩和评分细则中的业绩要求均不做修改。
问 *.投标人资信、资格及认证中的第二条“隐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第三条“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经网络查询,符合这项资质且能有相关业绩的科技公司为移动和电信集成公司所有,其他均为互联网公司,不承接数据中心机房建设项目。第二条和第三条同时均符合的仅为移动集成公司,指向性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
*.投标人资信、资格及认证中的“*、投标人具有隐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得分*分。修改为:“投标人具有隐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得*分”。
*.本项目的招标范围中包括了变电所改造的相关内容,对第三条“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的相关评分细则不做修改。
二、招标文件澄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条 分包 修改为:“允许分包,分包内容要求:仅变电所改造的相关内容,且需招标人的同意,其余均不允许分包。”
*.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修改为“****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楼*号开标室。
*.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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