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
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市街**号五楼
联系方式: *******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 |
李纪则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嵊泗县嵊山镇水古亭南弄**号 |
嵊房权证嵊字第*******号 |
黄翠娣 |
登记机构: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