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小时前 | 公 开 人:河南耕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 |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公告
(****) 豫****破*号之一
河南耕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
本院于****年**月*日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豫**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耕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耕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河南耕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河南耕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锁科科、牛静静,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望春门街交叉口奥林商务*楼西,电话:锁科科***********、牛静静***********)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耕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南耕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本院八号审判庭(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张衡路消防大队东偃师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