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破*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浙江标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 月 ** 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标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 日前,向浙江标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 ***号同人恒玖大厦 ***室,联系人:叶文潘***********、王慧博***********)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标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标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第一法庭(鹿城区南浦路***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标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