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周村区****号
孙鹏因保管不善,将**-*******房产证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鹏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