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鉴定服务采购项目(第2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四川省 | 成都市 | 大邑县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2-02-22
项目编号:510129202100170
项目名称:大邑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鉴定服务采购项目(第2次)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 |
大邑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鉴定服务采购项目(第*次)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联合体)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号凯莱帝景A座**楼****、****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单价)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名称: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以及法医临床鉴定服务。 服务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上年考核合格,方能续签下年合同。 服务范围:全年司法鉴定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案件量约***件/年、法医类案件量约**件/年,其他案件约*件/年(以上案件数量为上年度统计数据,服务期限内的案件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服务要求:对送检的样本,完成鉴定后无偿保存**日(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需对鉴定服务项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出庭服务、以及其他鉴定相关保障。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泄露案件相关信息。投入本项目的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或机动车司法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专业人员各不少于*人。供应商具有对本项目突发案件、事件的应急反应及应对措施,有后续服务方案及响应机制等,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检验鉴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鉴定业务档案应符合《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检验、鉴定报告应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号)规定的相关事项等。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方冬梅,刘先明,张新跃,何国良(采购人代表),刘超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本项目约定收费金额**,***.**元。 |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
*****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计划号:SCZC************_********。*.督管理部门:大邑县财政局,联系电话:***-********。*.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号”)。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成财采〔****〕**号”)。*.中标供应商: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牵头人)、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成员),中标金额(单价)详见附件。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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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大邑县公安局 |
地址: |
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号*幢**层*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谭女士、陶女士 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谭女士、陶女士 |
电话: |
***-******** |
十、附件 |
*.采购文件: |
附件 |
*.评审文件: |
附件 |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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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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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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