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分钟前 | 公 开 人:宁德市九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 |
通知书
宁德市九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
****年**月**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杜昌朝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德市九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闽**破申***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宁德市九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年*月*日前,向宁德市九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号融侨中心*层;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德市九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德市九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年*月**日上午*时**分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召开(如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
特此通知!
宁德市九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