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对广西国色天蚕产业园排洪沟工程招标,招标编号:HCZB****-G*-***-TQZX,的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更正事项如下:
一、更正事项: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是指 **** 年至 **** 年 |
更正为:
*.*.*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是指 **** 年至 **** 年 |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中: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本项目系水利工程项目,依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更正为: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本项目系水利工程项目,依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颁发完工证书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二年,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中:
**.*.*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每个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外进度款支付限额为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价款的**%);余款在工程完工结算经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在一个月内付清
更正为:
**.*.*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每个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外进度款支付限额为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价款的**%);余款在工程竣工(完工)结算完成审核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在**天内付清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中:
**.*.*农民工工资支付
删除“③承包人依据分包专业工程进度,按与分包人约定农民工支付比例,通过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分包工程的人工费分账支付到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专业分包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其余分包工程进度款项由承包人支付到分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中: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审核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签订时填写】。
**.*.*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在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日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当事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到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不超过**天内。
(*)根据《关于河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河政办电〔****〕**号)的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组织现场勘测和对数、召开结算审核协调会议、充分书面征求承包人意见,对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认定之日起**天内,支付至发包人复核认定工程结算价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预留工质量保证金。①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内,工程受河池市财政局审查或河池市审计局监督的,工程最终结算价以河池市财政局或河池市审计局的审核结果为准,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结算款超出河池市财政局或河池市审计局的审核结果的,超出部分应由承包人在河池市财政局或河池市审计局出具审定报告之日起**日历日内全额退回至发包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未退还工程款*%。②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内河池市财政局或河池市审计局不予审核,则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结算价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
(*)若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超出*%以上的工程结算审核费(包括基本费和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给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此结算审核费按发包人与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签订的本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合同条款计算。若承包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给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的,发包人有权从本工程结算款中代扣代付。
更正为: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审核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份数:【签订时填写】。
**.*.*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完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颁发完工证书后***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在发包人审批完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日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当事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到完成结算的时间应不超过**天内。
(*)根据《关于河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河政办电〔****〕**号)的规定,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颁发完工证书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完工结算)文件,发包人组织现场勘测和对数、召开结算审核协调会议、充分书面征求承包人意见,对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认定之日起**天内,支付至发包人复核认定工程结算价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预留工质量保证金。①若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颁发完工证书之日起**个月内,工程受河池市财政局审查或河池市审计局监督的,工程最终结算价以河池市财政局或河池市审计局的审核结果为准,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结算款超出河池市财政局或河池市审计局的审核结果的,超出部分应由承包人在河池市财政局或河池市审计局出具审定报告之日起**日历日内全额退回至发包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未退还工程款*%。②若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颁发完工证书之日起**个月内河池市财政局或河池市审计局不予审核,则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结算价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
(*)若竣工结算(完工结算)审减率超过*%,超出*%以上的工程结算审核费(包括基本费和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给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此结算审核费按发包人与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签订的本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合同条款计算。若承包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给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的,发包人有权从本工程结算款中代扣代付。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中:
**.*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 ;
保修范围: 施工合同内所有的建设内容 。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更正为:
**.*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颁发完工证书后两年 ;
保修范围: 施工合同内所有的建设内容 。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日内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中: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更正为: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颁发完工证书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中:
四、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更正为:
四、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河池)(http://ggzy.jgswj.gxzf.gov.cn/hcggzy/)下载最新招标文件文本。
其余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二、公告查询媒介: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zbtb.gxi.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河池)网(ggzy.jgswj.gxzf.gov.cn/hcggzy/)上发布。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池市宜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西路**号办公楼 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锦城国际*栋**楼
邮 编:****** 邮 编:******
联系人:韦工 联系人:黄耀
电 话:****-******* 电 话:****-*******
四、监督部门及电话:河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