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审批慈溪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二期工程(梅湖水库扩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甬政〔****〕***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宁波市慈溪市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不涉及耕地)。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慈溪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二期工程(梅湖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公顷,均为水库淹没区用地),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生态保护修复,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浙土审[****]**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二期工程(梅湖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