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小时前 | 公 开 人: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 **** 破 * 号之六
申请人: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黄洁,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受理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担任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经审查查明,本院已于 **** 年 ** 月 * 日作出(****)
苏 **** 破 *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截至 **** 年 **
月 * 日共有金丹等 ** 家债权人的债权。后管理人对新确认
的 * 家职工债权编制了补充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核查,经债
权人核查和核对后,均未提出异议。**** 年 ** 月 **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请对上述补充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管理人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该笔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赖樱方的职工债权金额为 *****.** 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胡凡青
审判员欧平
审判员苏军伟
二O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