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 ** 月 ** 日,本院根据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无锡道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为无锡道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无锡道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无锡道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无锡道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国金中心 ** 楼;联系电话:***********;联系人:马小芳)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无锡道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道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