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 来源: 【打印】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租赁原营盘坡宾馆等房屋作为州直单位办公用房****年度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
行政区域 | 贵州省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预算金额 |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顾翔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黔东南州东信商品贸易经纪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贵州省凯里市金色家园B栋****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项目名称:租赁原营盘坡宾馆等房屋作为州直单位办公用房****年度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租赁原营盘坡宾馆等房屋作为州直单位办公用房****年度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租赁原营盘坡宾馆等房屋作为州直单位办公用房****年度购买社会化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州政协、州委网信办、州发改、州机关事务局、州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年租赁原营盘坡宾馆、营盘坡老红楼、营盘坡小红楼至今,该办公区域目前为政府办公使用,具有延续性、保密性、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本项目符合“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所指情形,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丰球新天地A栋五楼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刘青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号
*.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徐菲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号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王顾翔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贵州省凯里市金色家园B栋****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单一来源论证资料.pdf(*.* M)